【问题探究】重型平板半挂车自行加装货箱属不属于违规?
两拐——不忘从警初心,永葆见习心态!
法律解释丨技术标准丨典型判例丨深度调查
执勤执法丨事故处理丨案卷文书丨普法便民
篇末右下【在看】、右上【分享】需要你的鼓励
平板挂车加装货箱是否属于改型?
后翻式平板挂车
侧翻式平板挂车
一、背景介绍
2016年9月21日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实施,规定四轴货车(简称前四后八,即前转向轮为两轴四轮,后驱动轮为两轴(桥)每组双轮共八轮)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的为超限车辆,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的为超限车辆。
前四后八自卸车限重标准改为31吨,减去自身车重20吨左右,实际载重量仅为10吨左右;而六轴平板车限重49吨,减去自重17吨左右,实际载重能达到30吨。此类车辆其车重轻、载货重的特点迅速被利用,并在注册登记后加装“固定”货箱,秒变高栏板挂车,用于拉煤炭、砂石、矿石等货物。据报道,2016年10月至2017年中旬,平板自卸半挂车在我国的发展十分迅猛,有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其产量达到了22000辆,同比的增幅超过了300%,同时,该车型也成为超限超载运输的主力车型之一。
而对于平板自卸半挂车加装货箱是否属于“改型”,各地意见不一:
二、地方政策
江西德安
关于严禁重型平板自卸半挂加装车厢的车辆上路运输的通告
全县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货运车辆经营户:
近期,我县出现了部分重型平板半挂车自行加装车厢从事石料运输的非法营运现象,该种非法改装车上路行驶对道路运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公路路政条例》及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关于联合治理公路货运超限超载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关于严禁此类平板改装车辆上路行驶通告如下:
1.自2017年3月24日8:00时起,严禁重型平板自卸半挂加装车厢的非法改装车辆装运货物上路行驶营运。
2.对涉嫌非法改装的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货车上路一律予以暂扣车辆,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改装罚款2万元,对驾驶员记分,超限按500元/吨予以处罚,且强制恢复车辆原状,纳入全省货运车辆失信人员名单。
特此通告。
德安县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
2017年3月24日
陕西省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带有可拆卸箱体自卸半挂营运货车是否认定为擅自改装问题的通知》
陕交运函〔2017〕58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针对部分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稽查营运货车的执法工作中,对带有可拆卸箱体的自卸半挂营运货车是否非法改装认定模糊不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安交警部门在核发牵引车及挂车牌照时,已经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进行实车查验,查验合格后发放牌照、《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上记录着车辆外形尺寸、外观照片。
二、营运货车取得车辆道路运输证,已经进行了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制》(GB1589-2016)的要求。
三、判断营运货车是否非法改装、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可以比对车辆《行驶证》上的参数。如果还有怀疑,可以将营运货车开到汽车检测站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进行车辆特征参数检查,通过检查结果认定车辆是否改装。
四、对带有可拆卸箱体的自卸半挂营运货车,如果货箱焊接在平板上,用于运输货物的行为,其改变了原车的结构、构架或者特征,应认定为擅自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如果仅将货箱放在平板上,未改变原车的结构、构架或者特征,则不能认定为擅自改装车辆的行为。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稽查执法部门应认真查验区分,维护道路货运市场秩序规范稳定。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7年4月21日
注:该文已被2018年8月23日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清理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三、CCTV平板自卸挂车调查
而因严格规范管理平板自卸半挂车及车厢可卸式汽车的依据不充分,加装货箱是否为“改型”并无定论,给相关管理部门的路面执勤执法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2017年6月份,央视《焦点访谈》栏目也报道了针对平板自卸车的调查这类常用车型采用的治超标准存在执法不一的情况:
《无奈的违规》-CCTV焦点访谈
四、平板挂车走向
因严格规范管理平板自卸半挂车及车厢可卸式汽车的依据不充分,给相关管理部门的路面执勤执法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扰,需要在设计和制造环节增加要求予以规范。2018年11月21日,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意见的通知》(公交标[2018]88号):
GB7258相关修订意见
三、11.3.12之后增加两条:
“11.3.13 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上不应有插桩结构、锁具等装置,且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液压举升结构。
11.3.14 车厢可卸式汽车装载的货厢应为专用货厢,且应装备有液力装卸机构或气力举升机构,能将专用货厢拖吊到车上或将专用货箱倾斜一定角度卸下货物,或能举升/下降专用货厢以实现专用货厢的交换。”
修改单条文说明
修改单第3条是对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及车厢可卸式汽车的结构的要求。
近年来,平板自卸半挂车在我国的发展十分迅猛。但实际上,此类车辆在注册登记后一般加装“固定”货箱作为高栏板挂车使用,是当前超限超载运输的主力车型之一;同时,部分厂家为规避《公告》管理环节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及GB7258-2017对货箱(罐体)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等要求,申报了与二类底盘、集装箱车等车型高度类似的车厢可卸式汽车。上述情形,给相关管理部门的路面执勤执法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扰,需要在设计和制造环节增加要求予以规范。
综合考虑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设计初衷和实际管理需求,根据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对车厢可卸式汽车的说明,修改单进一步明确了此类车辆载货部位和结构的相关要求。
五、结论
平板自卸半挂车涉嫌超限超载,2019年其或将全面退出市场。而平板半挂车加装货箱的行为因违背设计初衷理应被禁止。
绝大多数平板自卸半挂车,经过改装后做为厢式自卸半挂车或装上集装箱从事货物运输且超限超载现象突岀。为有效杜绝此类违规情形,《公告》管理等环节应严格审查,发现平板上有插桩结构、锁具等便于后续改装的装置的,一律不得列入《公告》;注册登记检验查验等后续管理环节发现上述情形的,应按照规定予以处置。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条文释义
🔺编辑整理不易,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QQ交流群:389240004
微信群:关注-导航栏-【普法栏目】-【微信群】